湖北自贸区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0-12-22 来源:基金看市 点击:
  自由贸易区,是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相互彻底取消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以下是引领财经网分享的湖北自贸区法律问题研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湖北自贸区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2015年10月湖北省省政府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请求批准设立中国(湖北)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2017年4月1日湖北自贸区正式挂牌,这历史性的时刻标志着湖北地处长江经济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湖北省紧抓这一机遇,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为自贸区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以确保湖北自贸区健康有序发展。作为对外开放的先行示范区,自贸区的优势体现在各种改革创新举措,但法治是改革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构建健全的法制体系,才能最大程度地释放自贸区改革红利。[1]但是基于湖北自贸区挂牌时间较短,相关法律规范并不是很健全,更多的是引用上位法或者是其他自贸区相关法律规范,缺乏一定的本土性,本文拟通过对湖北自贸区现有的法律现状和主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关键词:湖北自贸区;法律制度;法律完善

  基金项目:武汉商学院校级科研一般项目(2017KY017)

  一、湖北自贸区现有法律现状

  (一)对地方自贸区法律研究不透彻

  湖北地方自贸区的建设还是处于建设初期,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自贸区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地方法律规章未能及时配套出台,且自贸区的建设发展离不开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学者们关于湖北自贸区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方面的成果并不多。他们大多将研究的切入点放在经济发展模式等问题研究上。如就自贸区法律制度宏观方面的构想与展望方面来分析,多是以保税区转型升级为自由贸易区为切入点,结合保税区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来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提出设想与规划等方面的研究。并且现在关于自贸区的法律制度保障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上海自贸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方面,对湖北地方自贸区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还不够透彻。

  (二)以借鉴上海地方自贸区法律制度为主

  上海自贸区是我国最为发达的自由贸易区,由于上海先行挂牌自由贸易区,经过长时间的立法摸索,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也较多的引入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与上海实际情况加以改善应运,加之上海为我国经济中心,我国政府对于上海自贸区也是诸多的立法上的支持,其法律制度保障在中国也是较为完备的省份。而湖北自贸区地方法律法规这一方面,除了2019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外,具体司法实践中再无相关实施细则进行细化指导,具体还是以借鉴上海自贸区的法律实施细则为主。

  二、湖北自贸区现有法律框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政府现有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从法治的视角看,自贸区为中国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的议题。[2]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不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大幅度的增加,我国立法机关出台专门的《对外贸易法》进行规范保护,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配套法律,但是随着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的弊病日益暴露,已有的法律并不能很好的适用于新出现的问题,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与现有的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完全衔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跟国际贸易法制度中规定的透明、公开原则不相协调,使得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很难有一套系统性的法律依据

  1.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自贸区在建设发展中,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涉外定牌加工、知识产权执法、知识 产权保护水平等问题会日益突。[3]出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比较欧美发达国家而言是相对落后的,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出口企业多次受到国外企业控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也有很多国家如美国、日本以知识产权为由来控制我国的出口,特别是美国对华在针对知识产权方面发起了301条款调查知识产权。湖北自贸区作为湖北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在发展自贸区经济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的诸多问题,涉外知识产权出现了新特点,一系列平行进口商品商标侵权、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显得尤为迫切。

  (二)湖北地方自貿区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1.地方争端处理常设机构缺乏

  现行湖北自贸区内关于纠纷处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并不健全,甚至缺乏常设纠纷解决机构,如处理自由贸易纠纷的司法、立法、执法等机构都不完善,湖北自贸区自挂牌交易以来时间较短,在短时间内建立健全相关纠纷解决机构有一定的难度,导致相关纠纷的产生并不能够及时、高效的去解决,更多的只是依靠国际执法机构来处理贸易纠纷。特别是在湖北地方自由贸易区内,自由贸易区内关于环境保护及健康卫生等公共利益保护更是缺乏这样的机构。

  2.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

  当进出口商在湖北区域自贸区发生贸易争端时,往往会选择争端机制来解决贸易纠纷,但是有些进口商会选择WTO争端机制来解决问题,有些出口商则选择区域争端机制里处理问题,所以在贸易纠纷解决这一方面,争端机制就不协调一致,一旦涉及到更大的利益纠纷,自贸区管辖权就会发生很大的冲突。由于区域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所以在处理贸易纠纷这一方面就会更加复杂,特别是对于那些非WTO成员国的合作商,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本不是很了解,所以他们往往会要求以区域争端机制的标准来解决纠纷。但是到底该选择区域争端解决机制还是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纠纷,法律法规内也没有很明确的给出解决办法。

  (二)法律服务人才紧缺

  湖北省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涉及到离岸交易、国际航运运输和国际船舶运输等国际贸易活动,对自由贸易相关的法律服务人才有着极大的需求。而湖北自贸区的法律人才却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一方面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缺乏,湖北拥有诸多高等学府,从学生资源角度来看湖北并不缺人才,但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平台,更多的学生毕业后选择去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去工作,导致法律人才大量流失。另一方面是,自贸区急需相关法律人才,随着近几年我国的经济稳步发展,特别是“一带一路”的稳步实施,使得我国的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湖北省自贸区不仅是“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的重点发展对象,也是武汉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和黄金水道的重点发展对象,所以湖北省自贸区对人才的需求是日益递增的趋势。

  三、湖北自贸区相关法律完善建议

  (一)中央政府完善自由贸易立法

  1.国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法规则相适应

  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特殊经济区的设立都是先进行立法,并需要明确其所对应的地位已经需要发挥的作用,然后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推广与完善。[4]中央政府应改变我国立法落后的局面,完善我国国内自由贸易法。第一,要以国际的标准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贸易法,减少不协调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和实力不断增大,中国国际化也在有条不紊的发展之中,所以更应以国际标准来完善我国的贸易法则。第二,明确我国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范围等问题,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三、国内贸易法跟国际贸易法相接轨,避免一些贸易纠纷的发生。

  2.规范知识产权制度

  中央政府在完善自由贸易协定时,要细化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其基本条例,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全面化、清晰标准化。第一,规范知识产权的内容,在内容的设计上,不仅要保证其内容跟贸易协定前后一致,还要跟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一致,以此避免在自由贸易上出现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的问题。第二,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不够充足和完善,要提高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强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构建一份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完善投资主体资格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好,许多国外企业入华进行投资也是越来越普遍,中央政府应完善投资主体的资格,使得他们在投资的活动中,有法可依,受法律保护。明确投资主体的具体内容和投资资格,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标准,让外商在投资过程中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促进国民企业与外商企业公正、公平的竞争关系。健全我国投资法律相关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如给出我国明确的投资定义、投资领域和范围、投资前需要提交的相关具体文件、投资过程中需遵守的基本要求,以及投资后的要缴税的标准和投资争端解决的具体方式等等。

  (二)湖北地方完善自贸区相关法律体系

  1.增加设置常设机构,落实协定

  增加对湖北省地方自贸区区域内常设机构的设置,落实相关法律协定,改善法律机制不协调的问题。一方面,湖北省地方自贸区可以通过区域自贸区的协定缔约国经过授权,组织一个超国家性和权力较强的领导机构,对各个领域的合作和管理进行统一的协调。另一方面,可以在区域内新建一个完整的、强而高效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在常设机构方面的问题,还可以更有利于争端机制的完善。

  2.健全贸易争端化解机制

  湖北省自贸区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国际的争端解决经验,健全自身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细分区域内的争端机制,如建立专门的投机纠纷解决机制、专门的货物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等。通过专业性更强的争端机制不仅解决了贸易方面的纠纷问题,还可以提高争端及机制解决问题的效率。在建设新的专业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要完善争端机制的主体,加入自然人和一些商业组织,以此来保护他们在自贸区进行贸易的合法权益。

  3.增强宣传力度,引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一方面,湖北地方政府可以发布相关的优惠政策,来提高湖北大学生贸易法律相关的人才留在湖北工作的概率。如武汉政府就发布了百万大学生留汉的房租优惠政策,以此来减少大学生毕业的压力以及增大了大学生留汉的筹碼。同时,湖北自贸区相关政府也应鼓励各大高校加强对自由贸易相关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增加新设的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性更强、更加全面的贸易服务相关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湖北地方政府可以加强对当地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的扶持,不断的引进涉外法律人才;同时,可以设立多个法律专家库,加大自贸区企业单位的相关法律顾问的全覆盖,创新供给模式,推动地方政府和自贸区企业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评估的开展,可以提供一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以此来共同建设国际化的自由贸易区的法治环境。

  四、结束语:

  湖北自贸区的发展起步晚,经验不足,虽然近几年发展在向成熟方向发展,但是在自贸区法律方面仍存在许多的缺陷,自贸区法治环境的营造任重而道远,只有不断的完善我国的自贸区法律制度,协调好国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法的一致性,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解决投资主体的资格问题,同时建设有效的执法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才能够为湖北省自贸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健全的法治服务,为自贸区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坤坤,杨娉,金融改革下广东自贸区法律框架的构建路径,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36(8).

  [2] 郑少华,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新议题,东方法学,2013(6).

  [3] 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保障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9).

  [4]白莉华,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构建,法治与社会,2016(05).

湖北自贸区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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