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转债(110030)可转债详细资料

时间:2020-11-24 来源:其它理财 点击:
债券代码110030债券简称格力转债

股票代码600185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认购代码704185认购简称格力配债

申购代码733185申购简称格力发债

信用级别AA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转股期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初始转股价格(元)20.90

发行份额(亿元)9.80发行价格(元)100.00

债券期限5年网上网下发行比例20%:80%

申购日期2014-12-25配售比例(%)0.28471603

上市日期2015-01-13

中签号公布日2014-12-31网上发行中签率(%)0.2847346

每中一签资金(元)351204.24冻结资金(亿元)3441.80

中签号末 3 位数: 264,764

末 4 位数: 3089,4339,5589,6839,8089,9339,1839,0589

末 5 位数: 27662,52662,77662,02662

末 6 位数: 141204,341204,541204,741204,941204,580199,080199

末 7 位数: 1810221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9.8亿元,用于投入格力海岸S3项目、格力海岸S4项目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60%、第二年为0.8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00%。

重设条款

回售条款(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103元(含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30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103元(含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赎回条款(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 i 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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