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常用化学品存放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05 来源:总结汇报材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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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常用化学品存放管理规定

  一、定义

  1、隔离贮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2、隔开贮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分离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二、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化学危险品按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贮存场所的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3.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四、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下表:

  表 1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宽度,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常用化学品存放管理规定

   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的检查登记和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养护及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及防火设施的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库区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以及新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2、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4、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剧毒化学品实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6、装卸毒害品人员作业中不得饮食,并应当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洗涤面部、手部、漱口。 

     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人员应当佩带手套、口罩、穿防静电工作服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防止摩擦和撞击。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带钉鞋。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须的防护用具。操作时,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撞击。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烟火。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常用化学品存放管理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八大类。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4.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 

  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b.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C.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d.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7.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动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8.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9.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10.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拖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它危险货物。 

  11.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 

  12.性质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触,以及配装号或类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 

  13.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 

  14.易燃品闪点在28℃以下,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 

  1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只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16.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它运输工具。 

  17.运输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危险化学物品准运证》。 

  18.通过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国务院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

  (1)专用仓库经营者需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指经规划部门规划、安监部门审批、消防部门验收、具有特别资质证书的仓库。具体而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两种:

  一种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者/经营者自有的仓库,另一种为专门提供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的仓库。但无论哪种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所有人均需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自用仓库,仅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额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按照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分类入库

  就普通物品的一般储存规则而言,按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我国将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甲类最高)。而根据仓库构筑件(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我国又将仓库分为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一级最高)。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分类两者间存在一定相关关系,能抵御火灾危险性越高的仓库耐火等级也要求越高,故实践中通常只存在 15 种细分仓库。

  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理化性质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储存于不低于其火灾危险性的相应等级的仓库中。

  此外,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不同,专用仓库还需满足特殊耐火等级的要求。比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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