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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以下是一路范文网分享的领导参加庭审旁听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领导参加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根据组织安排,x月4日上午在资阳区人民法院旁听了xx高新区党工委原书记、xx区委原书记谢xx案的庭审过程。此次庭审让我更为直观地了解了谢xx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也近距离感受到了违法人当庭受审时的悔恨和落寞,过程很受震撼,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现将心得体会综合报告如下。

  第一,要知敬畏、存戒惧,切不可得意忘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一定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了力度空前的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是民心所向,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党风政风民风大大改善。从长远来看,“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而且注重“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一体推进,这次参加庭审,组织上也是要达到“惩处一个、警醒一片、震慑一批”的效果。作为政府经济责任部门的副职,手上也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更加需要懂得敬畏和戒惧,能参加这样的警示教育也是组织上的一种关心。回来以后,更要举一反三,传导压力,对照自身和分管领域存在的不足,更加自觉自省,谨慎细致地开展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努力做到从心理上不想腐,从行为上不敢腐,从机制上不能腐。

  第二,要感恩组织、珍惜岗位,切不可心态失衡。得与失之间的失衡,是很多领导干部走上腐败道路的重要原因,当面对自己点头哈腰、溜须拍马、卑躬屈膝的商人拥有比自己更优厚的生活条件时,一些官员就出现了恃才傲物、舍我其谁以及付出和回报不对等的心态,再加上官本位思想的侵蚀和影响,逐渐走上了腐败堕落的道路。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正确的为官心态,要始终心存对组织的感恩,珍惜现有的岗位,要清醒的认识到,对你阿谀奉承的人他奉承的是你的岗位和权力而非你个人,要始终记得离开了组织我们什么都不是,只有感恩组织、珍惜岗位,我们才有可能保持正确的心态,以更加积极进取的工作状态来回报组织的认可,而不是陷入到得失之间而无法自拔,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三,要防微杜渐、去除侥幸,切不可取一钱以自肥。“勿以恶小而为之”,晚清“中兴名臣”胡林翼为官时曾言,誓不取一钱以肥家,一个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尚有如此节操,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加应该要做到。然而很多腐败分子就是从收取这“一钱”的小利小惠开始的,还自以为数额不大,也没有外人知道,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开了头,收取贿赂就会变得渐渐麻木起来,胆子也会越来越大,直至最后成为巨贪。正如谢xx案的背后,自以为很高明,大搞“期权式腐败”,退休前不收退休后再收,然后终究还是被查处,锒铛入狱。

  第四,要不放纵、不逾矩,切不可玩物丧志。贪图享乐、不良嗜好和欲望强烈往往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薄弱环节,是易于被别人围猎和拿捏的短板,正如谢xx酷爱旅游,曾扬言退休前游遍世界,退休后游遍中国,还爱大吃大喝,尤其好食用野生保护动物,而一些不法商人正是投其所好,百般讨好,最终酿成大错。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将时刻谨记玩物丧志的道理,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丰富自身精神世界,合理控制自身欲望,坚决摒弃不良嗜好,自觉净化朋友圈、交际圈,多交良师益友,保持亲清、清爽的政商关系、上下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

  总之,十分感谢组织上安排的这次警示教育,我将以此次情景式教育为新的起点,不断严格自身要求,坚决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绝不负组织重托,不负人民期望。

  领导参加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x月10日上午,我参加了由县纪委组织的“旁听法院庭审接受警示教育”活动,感触颇深。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违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中,最终是身败名裂。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通过这次庭审教育,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是每一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是以案为鉴。庭审过程展示出的案件触目惊心,令人震颤,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通过警示教育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通过学习,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是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热衷于追求个人贪图享受,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古有诗云:“一场纵赌百家贫,后车应鉴前车覆”,那些还沉浸在赌海中的官员们更要自省,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是用来服务人民的,不是为了个人在桌上来博取私利的,与党纪国法“博弈”不会有什么好下场,因为没有人可以拿权力赌明天。

  领导参加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20xx年x月x日,我们来到了xx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

  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

  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双方于20xx年x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xx年x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xx年x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20xx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2.20xx年x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经被告方的陈述,由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原告方没有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唯一的联系方式只有电话号码。但被告方称,多次拨打电话,原告方均无人应答,之后才选择在重庆晚报上登报进行公告,但是经过广告期间后,仍然不见原告方前来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才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房屋售于他人。而原告方辩称,他们没有接到被告方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接到原告方的电话,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打过电话。至于登报公告,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无义务时刻关注报纸上面的公告信息;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7.465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二、庭审流程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2.交款收据;3.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4.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三、体会

  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联系到自己的联系方式,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而外,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

  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

  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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