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20-09-29 来源:基金情报 点击: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下面是引领财经网为大家带来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我作为德泰小窑湾污水处理公司登沙河污水厂一名普通员工,学习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我看到了咱们辽宁省经济复苏的希望。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复苏不可或缺的基础,而《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打好这一基础的重要保障。

  人人是营商环境,处处是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窗口更是营商环境。《条列》第十二条提到:“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这一条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意义也很大,我曾有这样一段经历:为了送孩子上学方便,家里买了一台车,在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工作人员连头都不抬地同我说话,把我递上去的材料随手扔给我,冷冰冰地说:“少XX材料……”。设想一下,假如你是投资人,面对这样冷冰冰的态度,你还会不会来大连投资?

  《条例》的实施说明辽宁开始重视服务窗口建设,对于人民群众监督营商环境建设情况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如《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到:“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充分凝聚了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是一项史无前例、开创性的工作。

  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以深化“放管服”为主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打出一整套有力有效的组合拳,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但是,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很多突出的短板和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再发力、再加力。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前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已经有了不少政策文件、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但从根本上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一方面可以把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另一方面,《条例》的出台也向外界展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对于稳增长、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针对我国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有利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用实践夯实良法基础

  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条例》涵盖了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补短板更要抓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重点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以立法形式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的庄严承诺,要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努力实现5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措施,今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有必要加快配套制度“立改废”,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要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近两年来,省委、省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力推进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前不久,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省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和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下面,结合纪检监察工作,谈谈理解和体会:

  一、把握精髓,深刻领会《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解决“怎么看”的问题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以地方法律形式对营商环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系统性法规。

  从现实意义上看,《条例》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的重要举措,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的具体行动。《条例》的出台,开启了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新时代。营商环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是生产力,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竞争力。2月11日,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省委就召开了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必将为推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这篇“大文章”,开好头、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提供重要保障。

  从立法层面上看,《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遵循。《条例》在全国是个创举,也是我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大法”,必将成为大力弘扬新风正气、重塑投资营商新环境、重振龙江发展雄风,“办事不求人”的总规矩,为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起到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条例》对构建公平公正营商环境中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不仅划定“红线”,更对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理念、提高窗口办事效率等发挥促进作用,定基调、指方向。

  从全市纪检监察角度上看,《条例》的出台,对纪委发挥职能提供了新平台。纪委监委作为监督执纪的专责机关,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持久战”“攻坚战”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是监督执纪的“重头戏”。《条例》在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供了新平台,拓展了新渠道,扩大了投诉举报线索范围。使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聚焦主业主责,担当起政治责任,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攥紧拳头发力,切实把纪律挺起来、严起来、硬起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发挥职能,确保《条例》在双鸭山落地生效,解决我们“怎么干”的问题

  一要聚焦责任,抓清单。《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类似问题的监督管理,要紧盯责任主体,综合运用约谈、教育、督查、考核、问责等多种方式,闭合责任链条,重点聚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实行动态监督,强化责任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人和事,将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二要畅通渠道,抓线索。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统筹运用双鸭山纪检监察网、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来信、来访等方式设立监督平台,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在媒体设置曝光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为此,市纪委确定党风政风监督室为专责监督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监督;设定5个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置违纪问题线索,严肃追责问责。

  三要精准发力,抓监督。加强日常监督,重点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明目张胆”式的“吃”、“顺手牵羊”式的“拿”、“死皮赖脸”式的“要”、“雁过拔毛”式的“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有效处置。加强对“关键少数”监督,严肃查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加强派驻监督,重点对被监督单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和服务窗口作风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认真调查处置。开展专项巡察,重点巡察涉企执法检查、营商环境服务、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紧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充分发挥巡察机动灵活的优势。

  四要严查快处,抓问责。对市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移交的执法、监管、审批、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的问题线索;对违约失信、违规执法、刁难勒卡、寻租设障、扰乱秩序、庸懒散拖、失职渎职,插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干扰招投标,纵容亲属和关系人经商办企业、充当不法企业“保护伞”等突出问题,特别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7个方面内容,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同时,贯彻好“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努力营造廉洁规范的营商环境。

  三、忠诚履职,严禁做损害营商环境的事,解决“怎么带队伍”的问题

  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形象清廉”要求,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不移践行“两个维护”,严肃政治纪律的“手电筒”不仅照别人,更要照自己。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内控机制,把管班子、带队伍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坚持“刀刃向内”,经常打扫庭院,清除害群之马,净化纪检监察队伍。要学思践悟,认真学习《条例》、模范执行《条例》、用心践行《条例》,做到入心入脑,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练内功、提素质、强本领,塑造新形象,激发新活力,成为立场坚定、意志坚强、行动坚决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特别要把《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禁止的11种行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严禁触碰的“红线”、廉洁自律的“底线”、严肃惩处的“高压线”。上述行为中,一旦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有损害营商环境的人和事,坚决查处不手软,凡诉必查,绝不姑息,查实一起、通报一起,以铁的纪律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取得实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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