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

时间:2021-06-02 来源:个股数据 点击:
  如今,西方主流的新闻学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及人民主权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引领财经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供大家参考选择。

  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

  考察新闻自由的三位使者二十八日到了重庆。但在中国,提起"新闻自由"真是令人啼笑皆非。据统计,国民党政府为管制报纸、通讯社、新闻记者及图书杂志出版事业、书店、印刷所和戏剧电影,颁布了二十九种特别法规。……此外,尚另有内政部公布的两种。除明令公布的种种法规外,还有各种临时指示电文。……三十三年六月(即一九四四年六月--编者注),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战时出版品书刊审查办法》,内容无所不包,例如其中规定的禁载标准十二条中第一项:"违背我国立国之最高原则者,"就笼统抽象,可以任意解释;

  而照现行情况,所谓"立国的最高原则",就是党治。在这种情况下,主张民主的中国报纸,就厄运重重,动辄得咎。下面我们收集了一些在各种困难下的中国舆论界对于新闻自由的痛切呼吁,和对民主主义政策和殷切向往的部分材料,以供参考。

  时令摘要:

  言论出版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

  "统制思想,以求安于一尊;

  箝制言论,以使莫敢予毒,这是中国过去专制时代的愚民政策,这是欧洲中古黑暗时代的现象,这是法西斯主义的办法,这是促使文化的倒退,决不适于今日民主的世界,尤不适于必须力求进步的中国。""所以我们的认识是……要想在战后不愧为四强之一,……必先提高文化;

  提高文化,必须先有思想言论的自由"(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成都《新中国日报》)

  "言论自由是人类一致要求的权利,……从社会文化的观点上看,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必具的条件。新闻记者,和其他人类一样,要求他们必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他的任务和职责更需要他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因为他要言人之所未言、论人之所当论。""通常说新闻记者是站在时代的前面,报纸是指导社会的,这不是对于记者的恭维,而是加重了记者的责任。……新闻记者要执行他的任务,便需要充分的言论自由"(同报,九月一日)

  "言论出版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没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不民主便不能团结统一,不能争取胜利,不能建国,也不能在战后的世界中享受永久和平的幸福。因此不仅在平时需要言论自由,在战时更需要言论自由。罗斯福总统把它列为四大自由之首,邱吉尔首相也把它定为七项标准的第一项,正因为他们能这样地重视它而且好好地名符其实地尊重它,所以才能在现在连打胜仗,并且要在将来建立和平。这一切摆在眼前的事实,正清楚地指出了我们今天应有的要求"(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昆明《云南日报》)

  言论出版限制使人民愚昧和无知

  "十数年来,因为检查制度的树立,使报纸的使命,未能充分达成;

  而在反映民意这一点,遗憾尤多,近年以来,……言论出版的限制加强,结果出版界的凋零,实为多年所未见;

  而报纸之所提供于国人的,几于全国一致、千篇一律!""我们认为这种现象是应该加以改良的,……一个国家社会的进步,全在文化的提高;

  而文化的提高,一在教育普及,二在出版事业兴盛。我们对于有益可能的出版,如果过事"谨慎",势将使出版事业趋于萎缩,而人民的精神食粮也感缺乏;

  终极的结果,使演成人民的无识和不知。以无识和不知的人民,固不足以言抗战,更不足以谈建?quot;(三十三年四月廿二日昆明《正义报》)

  是民主还是独裁就看有无言论自由

  "通讯与言论自由,乃是民主自由的基本要素。若没有这种自由,则失去说话自由权的个人,必同时失去其他自由,自由既丧失,那就与奴隶无异,不能算是国民。一个国家,如果其所统治的人民没有起码的说话自由,则其统治必属独裁。而以现时术语称之,则为法西斯的专制,断乎不能是民主。所以争取言论和通讯的自由正就是争取民主的先着""人类的命运支配于少数独裁者之手,则必产生暴力专制、武力侵犯、残酷战争,结果是象这次世界大战那样使人类与其文化淹在血海之中。所以要保障永久和平,避免第三次大战,唯一要紧的把世界的支配权放在人类绝大多数的手中,因此必须使人类绝大多数一律享有民主自由。凡少数支配多数,少数专制、多数失其自由的现象,应该不再存于今后的世界?quot;"全世界全人类既须悉数进入民主的范围以内而享受民主的支配之权,那么,取径于通讯与言论自由使人人能够说真话,能够得真消息,能够随时得知世界的真象,绝对必要。所以任何束缚此种自由、不许以真相公告人类世界的现象。都须在取缔之列,乃是自然的结论"(三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成都《华西日报》)

  作恶扣压新闻必造成自由的衰落

  "最近国际间,因为战争关系,新闻自由曾受相当的限制,因而引起新闻界的反对,致产生争取新闻自由的运动。一月四日美助理国务卿麦克利希在联合国情报委员会的聚会上发表演说,主张全世界新闻自由流通,俾有助于维持未来世界之和平。法驻美大使庞纳谓:"法报除军事理由外,并不受其他限制。"廿五日美国《纽约时报》社论说:"一个国家的公民,有权知道一切新闻报道。一个国家里面,若不许人民有知道的权利,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政治自由;

  如作恶扣压新闻,必直接造成自由的衰落。"此社论作者美联社社长肯特古柏斯主张"全球新闻自由、交通自由,新闻记者行动不受干涉。"由此可见新闻自由,关系于政治之民主与世界之和平,至为重大,欧洲朝野无不一致主张绝对尊重、不容侵犯。""在本来享有颇大的自由之欧美新闻界,且在大声疾呼,争取新闻自由之保障,若以中国新闻界所有的情况而论,不知对此应当作何努力才对。因为中国的新闻界所有的自由实在太稀微,太没有保障。……新闻记者以报道忠实受到虐待的事件,不一而足。记事立言,即本诸天良、发于忠诚;

  若触犯个人私利,往往引起报馆生存与人身自由的危害。新闻自由与新闻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需要迫切的保障。所以争取新闻自由,在中国更有他特殊的重要?quot;(卅四年二月二日同报)

  要以坚毅精神争取实现民主政治

  "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

  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反之,民主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政治的民主而要得到真正的新闻自由,决不可能。中国新闻界不能以空洞拥护和附和欧洲新闻自由运动为满足,为了忠实于自己的天职,必须对本身解除不合理的不必要的种种束缚,取得真实的自由。因此必须以坚毅的精神,努力实现新闻自由的政治前提,给新闻自由奠定巩固的基础"(三十四年二月二日《华西日报》)

  "一个国家的前途发展或停滞,向前或落后,繁荣或衰落,最好的测验

  器是这一个国家的报纸能不能、敢不敢代表舆论,这也是说明了这个国家是为人民所统治、是为人民谋幸福,或是为少数人所统治、为少数人争权利。""就报纸而论,国内外消息由一个机构发出,凡是对某一方面感觉不快或者不方便的,永远不会让人民知道。……于是所有的报纸图书杂志,尽管种类不同、名目不同、地点不同,内容都举一可以反三,全部相同。这不但浪费人力财力,其结果也会使人民的脑子一型化、僵化便化。有计划的桎梏,这国度内的人民将会重返自然,成为木石,成为猿鹿,为葛天氏之民、为无怀氏之民,为羲皇上人!"(吴晗,三十年一月十四日昆明《自由论坛》)

  不做懦夫,不做奴才,使报纸为民主服务

  "目前的事实,是报纸和舆论分了家,舆论被埋没在每一个人民的胸坎中,报纸杂志离开了现实,背叛了人民,孤零零地挂在半空中,不上不下,不进不退,不左不右,不死不活,只作为这时代的一个应有的点缀品罢了。""与世无争,与人无争,是懦夫的行为;

  受辱不争,受害不争,是比懦夫更下一等的奴才行径;

  我们是懦夫、还是奴才?我们在这样一个时代,被侵略被压迫的时代,要解放自己,要解放国家,应该先以铲除这不争的恶性开始。我们要建设真正的民主政治、自由世界应从报纸能尽自己的责任、替人民服务、用公正的舆论来监督政府指导政府开始?quot;"报纸与舆论的合一,应该是当前最迫切的人民的要求!"

  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

  摘 要:伴随着媒介技术发展而来的新媒体环境,给予了新闻自由极大的突破空间,同时出现了新闻侵权、媒介逼视、媒介暴力、媒介审判等现象。因此,强调相对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将道德与法律、自律与他律有机地相结合起来,规制并完善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自由尤显重要。媒体应恪守新闻专业主义和新闻职业道德,受众应加强媒介素养教育,社会规范和制度也应该规范完善。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新闻自由;媒体职责;法律法规;媒介素养

  随着新技术在网络传媒领域的广泛运用,我们拥有了更加自由的言论表达的空间。但是新媒体的互动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加大了传播内容的不可预知性和消息转发的不可控制性,因此,在利用新媒体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过度的自由给媒介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一、新媒体及新媒体环境

  1.新媒体的来源与界定

  在探究新媒体环境之前,有必要对新媒体一词作简要说明[1]新媒体最早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P.高尔德马克(P.Goldmark)提出。1967年,他发表了一份关于开发电子录像(EVR)商品的计划书,并在他的计划书中将电子录像称作“New Media”(新媒体)新媒体的概念由此而诞生。大多数的学者对于新媒体这个概念均是从时间和技术两个方面来作出的界定。时间上,主要是从新旧而言,是相较于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而出现的以网络媒体为主的新媒体。技术上,则是指依托于新兴科技,如移动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互联网技术等提供给受众信息服务的多种多样的新手段、新工具。

  2.新媒体环境的特征

  (1)现实环境的信息化。现实环境的信息化即虚拟化、拟态化。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所处的现实环境越来越倾向于虚拟化,虽然大众媒介所创造的拟态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然而,在大众传播媒介的建构下,我们逐渐走向一个虚拟的符号文化消费圈,正如现在的IphoneAdidasGucciLV等符号,在大众心中已经象征着一种身份和地位,从而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使得拟态环境中所建立起的某种不符合社会前进发展规律的价值观作用于现实环境。因此,拟态环境越来越真实化,现实环境越来越拟态化。

  (2)信息环境的环境化。在新媒体环境下,拟态环境越来越真实,正如日本学者藤竹晓在《现代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提出信息环境的环境化,他认为虽然大众传播形成的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是有差距的,但是由于人们依赖于信息环境及其赋予的定义而生存,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会制约人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而这些行为再作用于现实环境,使得现实环境在无形中涂抹上了信息化的色彩。

  二、新闻自由的提出及其历史发展

  1.新闻自由的基本含义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新闻自由是在新闻传播领域内实施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其内容包括新闻采访自由、传递自由、报道自由和收受的自由、报纸的出版自由、广播和电视的播送自由、发表新闻评论及开展评论的自由。

  2.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

  新闻自由思想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十六到十七世纪,此时的欧洲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新闻自由思想初见端倪。资产阶级为了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反对皇权特许出版制和罗马教皇审查制,从而展开了为新闻自由而斗争的历史。这段斗争史大致可分为争取出版自由权利、争取言论自由权利、争取新闻自由三个阶段,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的演变,最终形成了当代的新闻自由观[2]。然而,由于社会责任理论具有固有的缺陷,它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体的自律意识。因此,从事实上来说其可实施性不强,至今尚未形成足以同自由论的传播体制比肩抗衡的一套新的传播体制,仍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

  三、新媒体环境对新闻自由的影响

  1.新闻自由的空间拓展

  新媒介技术的广泛运用促使真正的观点自由市场的形成,受众在这样的环境中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媒介使用权和公共话语权。人们可以利用新媒体的开放性和低门槛等特性获得对信息发布的权利。正如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提出的媒介即人的延伸这一理论,新媒介的出现可以说是人的大脑的延伸,延伸了人们的言论表达能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能力、传播和沟通能力。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社交媒体具备了哈贝马斯笔下公共领域的特质,能够向公众提供信息开放平台,让用户进行意见交互和辩论,形成意见自由的市场。同时,借助于SNS的技术优势,信息呈现出滚动化、裂变式的传播。

  2.新闻自由的过度泛滥

  (1)新闻自由与道德伦理的冲突。新闻道德伦理是新闻从业者以及新媒体用户在采集、发布、使用信息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的过度自由导致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意识弱化愈演愈烈。媒体在社会转型期,原来所持有的价值观念被淡化和遗弃,固有的行为模式被怀疑和否定,因此,媒体逐渐失去了监督力和约束力,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又尚未形成,从而使得媒体缺乏某种明确的规范约束而形成的一种媒体乱象的状态,即媒体失范,其表现有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新闻欺诈、低俗炒作、媒介寻租、新闻逼视等,而究其根源,乃是市场竞争体制下,新闻媒体片面注重经济利益所致。

  (2)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新闻自由过度,必然导致新闻侵权现象出现,新闻媒体记者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新闻侵权的表现有对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知情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害,其中以侵犯隐私权最为显著。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从业人员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过度放大曝光现象尤为严重。此外,在新媒体环境下,社交平台的开放性、言论的过度自由导致媒介暴力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源于新闻界的越位和司法的缺位,新闻媒体通常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主要表现在媒介审判现象上。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道德评判取代了司法审判,最终形成的舆论氛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地进行审判。中国的新闻媒体大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对社会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同时,也为其进行媒介审判创造了可能性[3]。在司法案件的报道中,记者超越法律界限凌驾于司法之上、法治之外,采取裁决权处理权,出现法官未判,记者先判的现象。

  四、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的规制

  1.提高新闻工作者道德水平和从业素质

  新闻工作者作为社会的观察者瞭望者,树立正确的新闻自由观和坚持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尤为重要[4]。新闻记者要秉持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遵循法制规范的同时,也要坚持伦理和道德底线,自觉捍卫公众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在新闻采访中注重新闻来源的合法性和道德规范。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讲,在全民皆记者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新闻记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更显重要。新闻从业人员只有加强自身修养素质和知识技能才能在新媒体环境下站稳脚跟。

  2.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

  任何新闻传播活动并非是独立自发的,都必然处在一种控制的网络中受到制约[5]。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应该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术监控治理力度,对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使互联网环境得以净化的同时有利于新闻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其次,应当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在约束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权利行使的同时,激励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新闻事业的良好运作;再次,建立群众舆论监督机制,借助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健全信息审核平台。

  3.加强受众媒介素养教育

  在新媒体环境下,话语权不再被精英人士所操控,大众话语权的地位得到提升。而网民能否真正成为记者,其核心在于网民是否拥有足够的知识素养和专业能力。因此,对网民进行专业或准专业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使其建立起对新闻价值观念、新闻是否标准、新闻报道尺度、新闻法制规范、权利与责任的关系等方面的充分认知是必不可少的。其次,还应通过大众媒体和社会教育机构对受众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使受众能够正确理解媒介信息,做出理性的分析,加强对信息的批判能力。

  4.完善新闻传播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关于网络规范方面的立法资料还相对较少,在网络大面积普及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法律规范。新媒体环境下,仅以道德意义上的软指标来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加强新闻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才是维护新闻传播伦理规范的有力保障。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加强自律他律相结合,完善新闻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控制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此外,新闻从业者和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新闻法律意识。在法律的框架内,培养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正如丈量新闻价值尺度的弹簧,如果力度到位,就会为社会传递出正能量,如果用力过度,则会丧失自由,对于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坚持新闻自由的相对性,在利用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容忽视的。面对新闻过度自由带来的问题,我们应找准根源之所在,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手段,将自律他律相结合,对新闻自由进行更好地规制和完善,避免恶性循环。只有如此,新闻从业者和大众才能在新媒体环境下,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权利,才能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一个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促进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繁荣进步。

  参考文献:

  [1] 宫承波.新媒体概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

  [2] 刘敏.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演变[J].知识经济,2008(1).

  [3] 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郑州大学,2009.

  [4] 周洪松.论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与社会职责[D].河北师范大学,2010.

  [5] 桂钰涵.新媒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互联网为例[J].今传媒,2014(4).

  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

  1.我国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现状

  每当说起我国的新闻自由的时候,总会有很多的分歧产生,特别是在西方媒体界的眼中,我国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是名存实亡的。他们认为在我们中国,只存在宣传,不存在新闻。新闻自由指数排名也将我国排在一个很靠后的位置,基本都处在倒数十名的范围之内,被列为没有新闻自由的国家之一。然而,我国的媒体自然也要为自己而发声,他们认为这种排名是不合理的,是与中国现状完全不相符的,他们认为媒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工作,并且要把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当成自己的一份重要职责。

  不论西方和中方的观点孰是孰非,有一点我们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中国的新闻自由的确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笔者会在后续的内容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其实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有一些同样的问题存在,也需要在立法以及现实操作上做出很多的改进。

  或许令人惊讶的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公众人物与媒体间的冲突,但是公众人物都很少对隐私权的侵犯提出诉讼。”①

  1.1我国新闻自由的保护现状

  我国在宪法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公民享有批评和建议权,这些规定虽然可以延伸出新闻自由这一观点,但是新闻自由却没有明确的作为一项公民的权利被写进法律,这跟西方相比,很明显是有一定滞后性的。如果没有明确的立法,也就代表着没有真正的新闻自由,公众的知情权就没法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关于舆论监督,相关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6 条第 3 款中提到,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然而仅仅针对消费者进行规定,这不是站在新闻自由的出发点来提出的规定,削弱了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职能。

  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新闻自由受到侵害的事件不少发生,然而司法机关对于这种情况却没有强有力的处理措施,就算新闻自由得不到保障,受害者也无处申冤,有苦也说不出。很多被采访者不愿接受采访,便对采访进行阻挠和干扰,甚至有些人强行打断采访,对新闻工作者进行人身攻击或是毁坏采访设备。然而这些事件却只能当做民事纠纷来处理,并不能当成是阻碍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为。

  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人皆可当媒体,大量自媒体的涌入使得新闻自由似乎有了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是如果人人都能随意地发送信息,会带来大量的负面消息和假信息,对于社会安定是很不利的,所以政府必须对其加以管控,对自媒体实行实名制,这让很多人有话不敢说,间接导致了新闻自由难以实现。

  1.2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关于隐私权的问题,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能够保证隐私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很多理论上的东西还没有充分的探究,更不要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了,更是缺少明确的条例来说明相关的内容,所以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会遇到没有法规可以参照的后果,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立法部门还需要加以完善。

  我国宪法现在还没有对公民隐私权或是个人隐私权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条款,只是把有些会侵犯到公民隐私的行为散乱地放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例最近实在是不算少数,可是结果却没办法判定其隐私受到侵害,正式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才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现在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了,公众人物则更加希望自己的私生活能够得到保护,更何况他们的隐私可能会带来社会影响,所以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必须要抓紧实施,要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调整,不能只停留在计划的阶段了。

  2.我国新闻自由中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现在看来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无法可依,所以必须赶紧把明确的规定写入宪法。隐私权应该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最高的保护,隐私权必须要先被法律赋予明确的实际意义,之后才能提到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比方说,将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这一类的条款明确的加入宪法,这样才能让隐私权得到保障。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不能草草了事,一概而论,应该有一项专门的民事法规来实施保护,如《隐私权保护法》,在其中再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出合理合法的规定,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适用范围,以及侵权的惩罚措施等等,这样才能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最明确,最妥善的保护。也能让公众人物和新闻媒体工作者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或是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同时,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素养也是非常关键的。除此之外,如果能有一部法律,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或者报道过程有明确的规定,或许侵权行为能够减少许多,新闻自由或许也能得到更多的保障。也能让新闻传播的消息更加让人信赖,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大有好处的。

  3.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保护

  对于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这个问题,在学术界还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想要在现实情况下二者兼顾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下面先看一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就是新闻自由优先,个人隐私靠后,新闻媒体在我国是主要的信息传播渠道,也是效率较高的行政监督渠道,对于反腐倡廉等工作来说也是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所以新闻的自由应该得到加强。然而在很多地方,新闻自由很难得到发挥,想要深度挖掘真实信息还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以这个观点在现实情况看来比较难以实现。

  第二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优先得到保护,这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大进步,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一大壮举。我们不能因为集体的利益就完全忽略掉个人的利益,更有甚至,某些新闻媒体就是为了挖掘明星的丑事,以博取关注获得更多的回报,这样的工作态度是不健康不积极的,不利于新闻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说与其给新闻业更多的自由,还不如对公民的隐私权加以更多的保护,不要让侵权行为出现时再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

  第三种是分别衡量,也就是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而这种情况在笔者看来非常的理想化,很难真正得到实现,司法机关很难判别究竟哪一方的利益更应该受到保护,很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利于司法公平。

  第四点就是平衡保护,这是最公平也是最合理但也是最难实现的一种保护措施。这要求新闻工作者和公众人物双方都能够根据相关的规定或者经验,在矛盾发生时能够合理妥善地解决,新闻自由能得到保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不会受到侵犯,这个目标还很遥远,也很难以实现,但并不是不能实现,这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还有新闻工作者以及公众人物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结论

  在现在这个人人皆媒体的大环境之下,新闻传播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传播速度也大大加快,新闻报道对于舆论的监督和引导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闻自由对于民主的建设也有很关键的意义。但是新闻自由难免会造成侵权事件的发生,公众人物作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关注,而且他们的隐私权相对来说会受到一定的削弱,所以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单独讨论。本文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矛盾和冲突,借鉴国内外的案例和经验,归纳出了我国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以及新闻自由保护方面需要改进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利。

  笔者希望自己的探究能够得到社会的共鸣,我国的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缺失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之中,这方面的法律很显然是落后的,立法机关需要抓紧完善。希望本文能够为民主社会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笔者个人认为,在新闻自由尚难实现的情况下,不妨先从公众的知情权着手,先完善知情权相关的法律文献,再由知情权向外引申,慢慢提出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让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得到一个相对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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