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芜湖拆迁补偿标准-2019年芜湖拆迁补偿标准芜湖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时间:2020-01-16 来源:专访 点击: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月29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房合并计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补助50000元。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统筹安置,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征收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并依据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征收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征收人确定。

  (5)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条件且无力购买的,可租、可售、可共有。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在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计算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75%购买。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优惠购买20平方米安置房。

  5.有经济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6.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人均优惠购买面积)30平方米,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超过15平方米以外、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超过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20%购买。

  7.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条件,按“征一还一”产权调换后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的,可实行货币补偿,优先安排进保障房。

  8.安置房产权、土地登记发证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6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拆迁安置小区住宅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2010〕34号)中相关规定办理。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所在街道(镇)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土地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工业用地上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征收时,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价款,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折算的流转价款,再按征收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补偿金额。

  三、征收补偿人口的认定

  征收补偿人口的认定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依据,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发布日为时点,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为原则,防止“两头占或两头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计入补偿人口:

  1.征收范围内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征收范围内村(居)民结婚户口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

  3.征收范围内村(居)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征收范围内的;

  5.征收范围内出生尚未入户的新生儿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搬迁期限内出生的新生儿;

  6.户口从征收范围内迁出的现役军人(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军官除外)、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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