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2019二套房认房又认贷(2)

时间:2020-01-14 来源:贷款 点击: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两年内发生补缴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1.因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用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3.因军队转业而转入补缴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若为成品住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及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月收入的认定。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3.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一)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二)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所购住房抵押和担保机构保证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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